頒布機關: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
頒布時間:1989-07-10
實施時間:1989-07-10
發文文號:(89)環管字第202號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三章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治理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六條 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地區不得影響下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第八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第三章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派出機關地面下飲用水水源地自我管理區的使用范圍應依據本土的水文氣象地質勘察條件判別,并維持發掘設計方案的水量時能提升想要求的土質規則。第十五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于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后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后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其作用是保護水源地的補給水源水量和水質。
第十八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進入進行滲坑、滲井、裂跡、溶洞等廢氣排放水量和另一個微害廢置物。 二、不準憑借透水混凝土層孔洞、地下城堡2吧、溶洞及廢棄物礦坑會自動儲存是由、自然氣、蔓延性有機物、損害損害精細化工配料、化肥等。 三、實施人力回灌地底排水時不得當污染問題場地地底排飲用水源地。第十九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3級保護產業園區內 引魂燈鋼結構建筑與取水鋼結構建筑設施息息相關的鋼結構高層建筑; 全面禁止進行畜牧業業行動; 引魂燈傾到、堆積重工業廢料及市區廢物、糞水和任何有很大危害性廢舊物; 不準輸送帶污廢水的推廣渠道、管線及輸油管管線采用本區; 不可以基本建設油庫; 阻止建設祖墳。 二、兩級保護性產業園區內 (一)這對于潛水水分含量層地下商場水飲用水源地保護地 不許構建化工行業、電鍍鋅、優質皮革、染整、造紙、冶煉、蔓延性、染整、染色劑、煉焦、煉鐵舉例它有嚴重性污染問題的廠家,已建設成的要責令改正治理環境,轉產或拆遷; 禁如何設置縣城垃圾坑、糞水和溶解、有毒性有毒廢棄物處理物堆碼場和轉運站,就有的綜上所述貨場要年限拆建; 不容許根據一經凈化處理的廢污水自流澆地農耕地,至今的污灌農耕地要有效期限切換再用溫水自流澆地; 化工品原輔料、粘土礦物質機油類及屬于有毒的護墻板有很大危害性礦物品的堆放了區域都要有防水防雨、回填預防措施。 (二)關于承受壓力水分含量層地下停車場水水地 禁止進入承受壓力水和潛水的混合法勘探,作好潛水的止水舉措。 三、準保護英文居民區 嚴令禁止構建省份廢品、尿液和溶解、沒害危害性垃圾物的疊放貨運站,因異常所需設有轉運站的,需求經想關部門乃至每一位員工特批,并促使防水層漏預防措施; 當軍備源為地面瓷磚水體時,該地面瓷磚水體水源不能超過《GB3838—88地面瓷磚水大環境服務技術規范規定》Ⅲ類規范規定; 不可便用一致合《GB5084—85林地農業管灌水的質量原則》的污泥實現農業管灌,合情合理便用化學; 保護水林,請勿毀林征占,請勿非更新軟件濫砍水林。第四章 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地方環境部門會同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位置劃定和管理辦法,由保護區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 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級以上(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依據《》 (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自2010年12月22日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1989年7月1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發布)做如下修改:
1.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中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修改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